4楼的,楼主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原第十九条虽有关于“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条例。但考虑到猥亵他人不分性别,而且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流氓行为主要是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性器官的有伤风化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放弃“流氓活动”这一不规范的概念的同时,将应受处罚的行为确定为猥亵他人和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一律按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虽然楼主作案处所在男厕所,不属于公共场所,但楼主把鸡巴整个掏出来对着窗外不远处的女生,并刻意让其看见,更有打手枪之恶劣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因双方身体未接触,且证据不足取证不易,暂不追究其“打手枪”造成的间接后果和暂不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猥亵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楼主将承受行政拘留5~10日的处罚,必要时将收缴并销毁楼主作案工具“鸡巴”一只(玩笑)。
[ 本帖最后由 smithxie 于 2010-4-11 23:5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