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领土主权争议的关键点
中国政府强烈声明: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同时,日本政府也声称: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日本国提出的“主权”依据:第一,钓鱼岛属于琉球,第二,琉球属于日本。
钓鱼岛究竟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还是日本的固有领土?必须尊重历史,用历史事实予以证实。
一.追溯历史,中国最早宣示琉球群岛属于中国领土
众所周知,早在12世纪,琉球群岛就出现南山、中山和北山等三个国家,分别在琉球群岛的南部、中部和北部。
1171年,也就是中国南宋乾道七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当时,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含钓鱼岛)在军事上就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则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
1279年至1294年,也就是中国元代至元十六年至三十一年,元朝在澎湖设立巡检司,管辖澎湖、台湾。
1372年,明王朝太祖朱元璋对中山王察度发布诏谕,南山、中山和北山三王向明朝政府朝贡,因此,琉球群岛三国就名正言顺地成为中国明王朝的藩属。1392年,朱元璋命令中国福建的三十六姓善于造船航海的匠人和里手移居琉球群岛。1416年,中山王尚巴志征服了北山;1429年,中山王尚巴志又征服了南山,至此则形成了统一的琉球王国,也就是第一代尚氏王朝。根据琉球王朝与中国明王朝的藩属关系,琉球群岛每一代国王都需要接受来自明王朝的册封。1470年,第一代尚氏王朝灭亡,尚圆(尚円)建立第二代尚氏王朝,欣然接受来自中国明王朝的册封。1400年至1550年期间,是琉球王国的鼎盛时期,并与中国、朝鲜、东南亚和日本进行频繁的贸易往来。
我们知道,15世纪、16世纪,大量倭寇海盗蜂拥群起,不断地骚扰琉球群岛。1609年,日本的德川家康继承丰臣秀吉对外扩张的政策,派遣邻近琉球王国的鹿儿岛、萨摩藩岛津家九率领三千士兵,入侵琉球王国,并俘虏了琉球王。这是日本第一次公然侵略琉球王国,占领琉球群岛。
中国清王朝时期,也就是1654年,琉球王再次遣使臣来到中国请求册封,于是,清王朝顺治皇帝封琉球王为尚质王。这证明琉球王国成为中国清王朝的藩属,即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还有一段历史,需要说明:1853年5月,美国海军准将佩里(Matthew C. Perry)的舰队抵达琉球群岛,佩里于1854年3月与日本签订《神奈川条约》,佩里要求日本开放琉球的那霸港口,日方表示琉球王国是个遥远的国家,日本政府无权决定其港口开放权。佩里与日本谈判结束后,于1854年7月11日赶回琉球群岛与琉球国政府谈判,最后以中、英两种文字正式签订条约,开放那霸港口。这证实当时日本并不拥有琉球群岛领土主权。
1866年,最后一位琉球国王尚泰继位,这证明琉球国仍然属于中国清王朝的藩属。
二.日本宣示琉球群岛属于日本领土
1872年,日本悍然宣布琉球王国属于日本的“内藩”,琉球群岛是日本的领土,正式侵占琉球群岛。同时,不承认中国自1372年起对琉球的宗主国地位。1875年7月24日,日本强迫琉球国王停止向清王朝朝贡。1879年3月30日,日本把最后一位琉球国王尚泰流放到东京,将琉球群岛划为冲绳县所属。至此,琉球国不复存在。
上述就是日本拥有琉球群岛领土主权的历史渊源与依据。
三.关于琉球群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历史谈判
1874年,日本吞并了琉球。
1879年,也就是清光绪五年,中国与日本就琉球群岛问题开始谈判。中国政府提出把琉球群岛分成三部分:接近日本方向的奄美大岛为日本领土,琉球本岛及其附近岛屿作为一个独立的琉球王国存在,南部的先岛群岛则作为中国的领土。日本政府则建议把琉球群岛划分成两部分:琉球本岛及其北方岛屿划归为日本的领土,南部的先岛群岛划归为中国的领土。这次谈判没有涉及钓鱼台群岛归属问题。
1880年9月,中方代表在谈判中最后妥协,签署了《琉球专约拟稿》,并同意了日本提出的把琉球群岛划分成两部分的建议。然而,清朝皇帝拒绝同意这一不平等条约,并且要求中方代表与日本继续协商。日本代表拒绝继续协商,协商谈判破裂。
1882年,日本驻天津领事竹添进一郎与清政府代表就琉球群岛问题恢复谈判,由于意见分歧没有达成协议。
就这样,琉球群岛问题一直拖延至甲午战争。
四.甲午战争与《马关条约》
中日甲午战争是1894年7月至1895年4月日本侵略中国和朝鲜的战争。最终以中国军队失败而告终。这场战争有详细资料可查阅,不再赘述。
1895年4月17日,李鸿章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该条约11款,主要内容是:(1)中国将辽东半岛、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2)中国“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两亿两。(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四地为通商口岸,日本政府派遣领事官在以上各口岸驻扎,日本轮船自由驶入以上各口岸搭客装货。(4)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城市随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可将各种机器装运进口,免征一切杂税。(5)日本军队暂行占领威海,由中国政府每年付占领费库平银五十万两,在没有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不撤退占领军。
尤其是《马关条约》第二款之一条、二条和三条规定,让每一个中国人蒙受极大的耻辱。同时,也昭示了日本政府和日本民族的侵略扩张的野心与行径。
五.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归属
1.英国学者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一书记载:1430年,中国明朝完成《顺风相送》一书,首先提到了钓鱼岛是福建到琉球途中航路指标地之一。由此可见,钓鱼岛早就为中国人发现和利用。
1534年,也就是中国明朝嘉靖十三年,陈侃在《使琉球录》中完整记录了明朝册封琉球诸大使的航海经历。再次证明了钓鱼岛是我国首先发现的。
2.日本人声称,是日本人古贺辰四郎最早发现的钓鱼岛。史料记载,1884年,也就是日本明治十七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到钓鱼岛采集鸟羽,回去后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请开发该岛。
显然,日本人发现钓鱼岛远远晚于中国人发现钓鱼岛400多年。
3.1885年,日本政府指示冲绳县令秘密前去钓鱼岛调查,调查报告称
:“关于调查分布于本县同清国福州之间无人岛一事,我怀疑与《中山传信录》中所记载的钓鱼台岛、黄尾屿、赤尾屿是否是同一岛屿?如果是,那么清国不仅已派出过册封中山王的使船,而且还给各岛起了名称,成为航行前往琉球的航标。因此,这次进行踏勘后建立国标,总觉得不妥。”由此可见,当时日本政府还没有把钓鱼岛划入日本领土。
4.1895年,甲午战争之后,中国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把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之后,日本继续扩张,再次把魔爪伸向钓鱼岛群岛、黄尾屿群岛、赤尾屿群岛。史料记载,日本首次提出钓鱼岛主权,是在朝鲜、台湾到手后,天皇颁布“勒令第十三号”,宣布钓鱼岛“正式划入日本帝国版图”,归冲绳县辖制。
六.《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
1.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同时发表《开罗宣言》。其核心内容是:(1)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对日作战计划获得一致意见,即三大盟国决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2)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3)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2.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向议会宣布接波茨坦公告,颁投降诏书。《波茨坦公告》全文十三条,其核心内容是:(1)日本必须无条件投降,别无选择。(2)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我这里要说明的是:
第一,《波茨坦公告》是中国、美国和英国联合公告,也是日本政府承认和接受的公告,没有置疑的公告。
第二,《波茨坦公告》印证了《开罗宣言》的存在,至少印证了《开罗宣言》核心内容的存在。
第三,日本履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把侵占的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同时意味着废除了《马关条约》。
第四,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理所当然包括台湾所属岛屿的钓鱼岛。
第五,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其他小岛之内,就是说,除此之外,日本对其他临近或争议岛屿没有领土主权。
第六,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之后,日本任何扩张野心和行径,以及美国对日本的任何承诺与和约,只要是违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原则和核心利益,都是悖逆国际法则和惯例的,都是不成立的。
七.小结
1.领土主权是国家核心利益。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是中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2.发展中日睦邻友好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是统一的。所谓搁置争议、顾全大局,是因小失大、急功近利的施政决策的错误。事实上,由于中国政府的过于友善和懦弱,已经助长了日本的扩张野心死灰复燃,并且得寸进尺、贪得无厌。
3.日本右翼势力频繁制造事端,还有美国反华势力助纣为虐,这是司空见惯的国际社会的偏执现象。中国政府应该不急不躁、不卑不亢,顺势而为、理智应对。
4.我们中国人需要的是勿忘国耻,勿忘日本民族的扩张本性,不能好了疮疤忘了痛,不能当东郭先生,相信狼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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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uiguziabc 于 2010-11-1 01:3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