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钻戒后随手扔掉 被判赔失主4.6万元
新京报7月28日报道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法官释法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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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人觉得这又是个二百五的法官判的案子,其实大家看完案子心里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张某十有八九是把戒指私吞而不交出来,但是原告和司法部门都举不出证据来。于是乎就拿出个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的法律来强行判定张某几乎全额赔偿。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也看出这个案子有几点不妥。
1。这个案子既然是王女士告张某侵权,那么她就应该举证。但是戒指已经丢失,怎么断定这枚戒指的价值就是4.6万元呢。
2。捡起东西和拾得遗物绝对不是一个概念,既然张某说自己以为戒指并无多大价值,就是他认为这枚戒指是丢弃物而不是遗失物,而王女士又没证据来反驳。那么法官说的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这条就占不住脚。
3。即便是认定张某有侵权行为,那么判定责任的时候不应该负全责。作为戒指的所有者,王女士显然对这枚戒指最后丢失的责任更大。换句话说,即使张某应该赔钱,也应该在一个较小的比率,而不是现在的全责。
其实这个案子的金额并不大,但是它的影响力绝不仅仅是4.6万元那么简单。就这么一个草率的判决,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就像南京徐老太一案后,多少老人和病人在街上摔倒而无人问津一样。以后很有可能会造成这样的现象:假如某人丢失东西在公共场合,甲先看到此物,而他的为人比较正直,并不想贪小便宜。原意是把它拣起来还给失主,但是有担心不不要的麻烦而一走了之。这样想的人多了,此物迟早要被贪小便宜的人捡走而失主无法找回失物。
[ 本帖最后由 wgswyy 于 2010-7-29 11:2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