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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的建议:大灾之后,免税三年

李子暘  
  
   国悼期间,乱翻书,看到一条史料,“朱元璋做皇帝时,全国各地凡逢遇水旱等灾害,则不但免除当年的税赋,并开仓赈灾。”继续看下去,逐渐发现,中国历史上,当出现大灾大难时,政府几乎都会减免税收。实际上,可以说,“大灾之后,免税三年”已经成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的历史传统。即使是那些后世不怎么加以好评的皇帝,在这个问题上也很少例外。

  如果说,古代尚且能够对灾区免税的话,那么,在连年税收大丰收的今天,对四川地震灾区实行三年免税就更加顺理成章了。这种免税不但体现了政府对灾区的救助,而且,还是灾区尽快恢复重建、再现繁荣的最佳催化剂。

  甚至可以说,如果果然实行灾区免税的话,完全可以想象,在国内普遍税负较重的情况下,会有大量企业为了享受这种优惠,热衷于前往灾区发展。当初,中国兴建经济特区时的一个重要政策不就是减免税收吗?这种大量企业的涌入,将给灾区带来慈善事业不可能带来的巨大资金和发展机会。在这种免税政策的刺激下,灾区很可能将取得以往难以想象的快速发展。到那时,自豪的人民将依靠自己的双手重建家园,而不再是在外界的慈善下勉强维持艰难的生活。

  免税实际上是给人们提供尽可能大的自我发展机会,而只有自我发展的人民才是真正独立的人民,才是真正幸福的人民。
  
  附中国历史上部分救灾免税史料。其中康熙时期的史料最多(恰好在网上找到一篇,便大段Ctrl-C)。只是挂一漏万。手头的专业书籍实在不多。如果有历史专业人士掌握更丰富的资料,敬请补充。

  汉宣帝本始三年(前71年)大旱,诏郡国受旱灾特别严重者,民勿出租税。次年地震,又下诏免租。
  辽穆宗庆历三年(953),南京(今北京)发生水灾,诏免当年租。统和六年(988),大同地区霜旱乏食,节度使耶律抹奏请只以“所纳三司税钱,增价折粟利民”,朝廷从之。统和十七年,南京、平州歉收,韩德让奏免百姓农器钱,朝廷从之。
  金太宗天会二年(1124),以东京连年歉收,下诏减免田租、市租之半。
  金熙宗皇统四年(1144)十月,河朔地区各州县地震,诏免一年租税。
  蠲免与缓征灾区应纳赋税钱粮,是清前期意外灾害救助的主要方式。比如康熙年间,几乎每年都有免税。
  顺治十八年(康熙即位),免直隶、江南、河南、浙江、湖广、陕西各被灾州县赋税。
  康熙元年,免直隶、江南各州县灾赋。
  康熙二年,免直隶、江南、江西、河南、陕西、浙江、湖广、四川、云南、贵州等省二百七十馀州县灾赋。
  康熙三年,免直隶、江南、江西、山东、陕西、浙江、福建、湖广、贵州等省一百二十一被灾州县赋税。
  康熙四年,山西大旱。免处山西历年积欠及本年赋税。下诏禁止州县预徵隔年税粮。又下诏说:“有些郡县灾荒,主管官员奏请减免赋税,而小民先期已完税,则恩惠来不及给于小民。从今以后凡是受灾地区,预先减免第二年赋税的十之三。”又下诏说:“凡是父子兄弟共同服劳役的,免赋税一年。”又免除直隶、江南、江西、山东、河南、浙江、广东、贵州等省一百二十一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五年,广东大旱,开官仓发稻谷七万石赈济。又免除直隶、江南、江西、河南、陕西、浙江、湖广等省八十六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六年,免直隶、江南、江西、山东、山西、陕西、甘肃、浙江、福建、湖广等省一百六十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七年,免奉天、直隶、江南、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等省二百十六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八年,免直隶、江南、河南、山西、陕西、湖广等省四十五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九年,免河南、湖广、江南、福建、广东、云南等省二百五十三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十年,蒙古苏尼特部、四子部大雪饥寒,遣官赈济。又免直隶、江南、江西、浙江、山东、河南、陕西、湖广等省三百二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十一年,免直隶、江南、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湖广等省一百四十一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十二年,免直隶、山东、安徽、浙江、湖广等省二十六受灾州县赋税。(吴三桂于十二月开始造反。)
  康熙十三年,三藩之乱。免直隶、江南、山东、河南、陕西等省七十八受灾州县赋税。(正须用钱时,仍然减免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十四年,免湖广、河南七府五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十五年,免直隶、江南、江西、陕西各省三十四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十六年,免直隶、江南、江西、陕西、湖广等省七十受灾州县赋税。(收复湖广,即行免税)
  康熙十七年,免直隶、江南、江西、湖广等省七十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十八年,淮河治理工程完工,原来的泛滥区成为良田,招纳农民耕种。免顺天、江南、山东、山西、河南、浙江、湖广等省二百六十一受灾州县赋税。(三藩仍未平定,但这是个大灾年,所以照例免税。)
  康熙十九年,免直隶、江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福建、湖广等省一百八十六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二十年,免直隶、江南、江西、山东、山西、浙江、福建等省七十五受灾州县赋税。这一年,三藩彻底平定。
  康熙二十一年,免直隶、江南、江西、山东、山西、浙江、湖广等省七十八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二十二年,免山东、山西、甘肃、江西、湖广、广西等省二十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二十三年,免直隶、江南、江西、河南、湖广等省二十六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二十四年,免江南、江西、山东、山西、湖广等省七十四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二十五年,免直隶、江南、浙江、湖广、甘肃等省二十七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二十六年,免直隶、山东、山西、江西等省四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二十七年,免江南、江西、湖广、云南、贵州等省三十三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二十八年,免直隶、浙江、湖北等省十一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二十九年,赈济蒙古喀尔喀部(外蒙古归降)。遣大臣巡视直隶灾区流民。五城粥厂宽期,倍发银米,增置处所。废除天津,云南等地新增的盐税。免直隶、江南、浙江、甘肃等省三十二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三十年,免直隶、江南、江西、河南、山东、陕西、湖广、云南等省一百八十八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三十一年,下诏说:“陕西连年灾荒,疫病流行,多方赈济,未见起色。明年所有的地丁税粮,连同从前拖欠的税款,一律免除。”又免江南、四川等省十三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三十二年,免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四省明年地丁税粮。免顺天、河间、保定、永平四府明年税粮。免直隶、江南、江西、浙江、山西、湖广等省六十九受灾州县赋税。(这是个大灾年。)
  康熙三十三年,东北饥荒,海运山东官仓粮食救济灾民。南巡,视察黄河治理工程。免直隶、山东等省十二受灾州县赋税。(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今年的赋税已于去年就免掉了。)
  康熙三十四年,山西平阳地震,山西巡抚噶世图以赈灾不力撤职,另派尚书马齐赈灾。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四府涝灾,免明年地丁钱粮。免直隶、山西、江西、福建、广东等省十二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三十五年,免江南、江西等省三十二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三十六年,朝鲜饥荒,命运米三万石赈济。免直隶、江南、安徽、江西等省五十九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三十七年,赈济山东灾情,减免广东海关关税,免直隶、江南、福建、浙江、湖广等省三十五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三十八年,南巡,视察黄河治理工程,免去所过各省的赋税。又截漕粮十万石,发高邮、宝应等十二州县赈灾。免直隶、江南、江西、浙江、福建、陕西、湖广等省七十三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三十九年,免直隶、江南、安徽、陕西、浙江等省五十七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四十年,免直隶、江南、河南、陕西、广东等省四十二受灾州县赋税。康熙四十一年,免陕西、安徽明年的赋税。免江南、河南、浙江、湖广、甘肃等省十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四十二年,南巡,视察黄河治理工程,免去所过各省的赋税。运漕米四万石赈济宁、泰安。年底又发救济金三十万两,漕粮五十万石赈济山东。山东官员赈灾不力,不准升迁调动。免直隶、江南、山东、河南、陕西、浙江、湖广等省九十一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四十三年,免顺天、河间二府及山东、浙江二省明年税粮。免直隶、江南、山东、湖广、广东等省一百九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四十四年,南巡,视察黄河治理工程,免去所过各省的赋税。免直隶、江南、湖广、广东等省四十六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四十五年,免直隶、江南、福建、江西、湖广等省三十二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四十六年,南巡,视察黄河治理工程,免去所过各省的赋税。江、浙两省旱灾,免去明年赋税。免直隶、江南、江西、福建、湖广等省三十二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四十七年,运漕粮四十万石救济江南。免山东、福建、湖广等省六十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四十八年,免直隶、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广等省五十三受灾州县赋税。
  康熙四十九年,福建漳州、泉州大旱,运江、浙漕粮三十万石赈济,并免本年赋税。下诏自康熙五十年起,分三批,每年一批,免去全国各省的赋税一年。连同各省历年拖欠的赋税一并免去。又免直隶、江南等省七受灾州县本年赋税。
  康熙五十年,免直隶、奉天、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九省今年的赋税。
  康熙五十一年,免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湖北、湖南六省赋税。免直隶、江南、山东、浙江等省二十三州受灾州县本年赋税。实行“永不加赋”政策。
  康熙五十二年,漕米十万石分运广东、福建救灾。免广东、福建、甘肃二十一州县卫明年税粮。免浙江十受灾州县本年赋税。
  康熙五十三年,免江南、河南、甘肃、浙江、湖广等省一百二十二受灾州县本年赋税。
  康熙五十四年,免江南、湖南二省二十四受灾州县本年赋税。
  康熙五十五年,免顺天、永平三十五州县明年地丁税粮和历年拖欠税款。免直隶、江南、山东、浙江、江西、湖广等省六十三受灾州县本年赋税。
  康熙五十六年,免八旗借支银二百万两。诏直隶、安徽、江苏、浙江、湖广、陕西、甘肃等省历年积欠税款。江苏、安徽并免漕运银米十分之五。
  康熙五十七年,陕西、甘肃明年地丁粮税。免江南、福建、甘肃、湖广等省二十六受灾州县本年赋税。
  康熙五十八年,截漕米四十三万石,留江苏、安徽备荒。免沿边六十六州县卫所明年银米。免江苏、安徽等省十三受灾州县本年赋税。
  康熙五十九年,陕西饥荒。免陕西、甘肃两省当年地丁银一百八十八万两。免直隶、江苏、陕西、浙江、四川等省五十六受灾州县本年赋税。
  康熙六十年,免江南、河南、陕西、甘肃、福建、浙江、湖广等省一百二十三受灾州县本年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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