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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腾讯、软媒关于IT之家商业诋毁案终审宣判,山东省高院驳回腾讯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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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软媒关于IT之家商业诋毁案终审宣判,山东省高院驳回腾讯诉求

2019 年 2 月 15 日,软媒公司所属IT之家平台发布了一篇《做社交,腾讯逼的》的文章,腾讯公司随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软媒公司:1. 在其注册或运营的 “IT之家”网站、App 移动应用、今日头条头条号、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及转载媒体和平台的显著位置上持续 30 日刊登致歉声明,向腾讯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 万元,该费用赔偿给腾讯科技;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诉前禁令费用。

一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软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其运营的 “IT之家”网站、App 移动应用、今日头条头条号、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的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对腾讯科技、深圳腾讯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查,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软媒公司承担;二、软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15 万元;三、驳回腾讯科技、深圳腾讯的其他诉讼请求。

软媒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02 民初 300 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6 月 3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文末节选如下——

综观全案,本院认为,经营者不得拒绝别人评论,这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评论方也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也是言论自由的应有边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软媒公司发表的评论依据的论据均系权威媒体的相关报道,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其仅是针对腾讯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正当性评论,虽然有些用语过于犀利,但仍属于评论的范围,不会误导公众。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任何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不可能完全无视他人对企业的评论和看法,只要这些批评不具有恶意,没有虚构事实,也未误导社会公众,即使有时候可能过于偏颇或者片面,相关企业也应该听取、分析、吸纳、改进。尤其是知名企业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应具有更强的容忍度和包容度,理性对待正当的评论,不断改进经营方式,这也是这些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获得更多社会公众的认可,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健康成长,不断壮大。

软媒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02 民初 300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本帖最后由 khfy8023 于 2020-6-12 21: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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